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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否版权化?

来源: 时间:2023-04-28 编辑: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软件可以“创作”出满足“作品”外观的内容,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否被称为作品以及能否版权化、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下面我们从美国法律实践和我国的现有法律及司法判例中来简要分析。

1973年第一版《美国版权工作手册》中,美国版权局明确了“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来源于人的创作”;2023年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的版权注册指南中,有两个涉及人工智能产品的案例,一个是《天堂的最近入口》,另一个是《黎明的扎丽亚》,对此,美国版权局认为,前者创作主体不是人类,完全是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内容,不属于人类智力成果,所以不能被注册为作品予以保护;后者是由人类撰写的文本与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图像组成的图形小说,整体构成了可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单个图像本身不能受版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也明确了构成作品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和以智力成果为表现形式。北京互联网法院也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软件使用过程中的行为并未体现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

从上述美国的法律实践以及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完全由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目前是不能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在创作过程中包含了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那么可以整体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以上信息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