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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职能部门全面保障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实施

2019年07月08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字体:  

(记者 张欢)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工作实施以来,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立即行动,全面保障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实施。

市医保局积极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衔接联动,组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疗机构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方式,监测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专项约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并要求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公立医院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选用,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机构、科室或个人,将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形式加强管理。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将要求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药品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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