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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足球直播360,足球现场直播对《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年08月07日 来源: 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 作者: 字体:  

为吸取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引导、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住宅火灾危害,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8月7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于9月7日前反馈至廊坊市消防救援支队。

电子邮件:lffzyshxf@163.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3号

联系电话:0316-5267035(传真)


廊坊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取住宅火灾事故教训,引导、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住宅火灾危害,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与社会参与、业主自治与协同共治相结合。

第四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消防规划,建立完善相关服务、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物业消防安全相关的执法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五)行政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小区充电场所的配建规划工作。

(六)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物业方面消防安全宣传,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的物业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对涉及的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使用人未通过验收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

(六)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七)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两栋楼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九)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消防控制室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约定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审核、列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商户、业主、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火、动电、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畅通,杜绝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排烟窗(口)、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物等行为;

(五)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商业场所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费用;

(八)发生火灾后,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扶养、赡养或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全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配合出租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出租人、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需要对方消除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消除。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五)电动车是否在指定地点停放及充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微型消防站人员考核;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消除过程应当制定详细的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限并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无法消除的,应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使用范围包括:

(一)室内外消火栓无水;

(二)消防给水系统瘫痪,无法满足灭火需求;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

(四)气体灭火系统瘫痪或过期;

(五)防排烟系统瘫痪或设施严重损坏;

(六)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

(七)其他消防设施功能性障碍。

对排查出使用范围内的火灾隐患,应由消防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明确故障范围及内容。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使用程序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故障。小区出现消防安全隐患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在三名以上业主持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紧急维修情况说明向所属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列支。

(三)组织现场勘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第三方审价机构、各方推荐的维修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重点为确定消防故障需要修复的范围、消防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等要素,相关人员填写现场踏勘表。第三方审价机构和各施工单位分别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做法,施工方案制定。业主代表收集业主意见,初步确定工程款项付方式。

(四)公开选定施工方案和企业。第三方审价机构及各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预算审核和施工方案后,及时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第三方审价审计公司、各施工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等代表人员召开评定会议。各施工企业方代表阐述本企业施工方案。物业公司和业主代表及时将现场会议内容上传至相关业主群或在小区重点部位张贴公示,让相关业主及时了解企业各方维修工程施工内容,第一时间保障业主知晓权,做到公开透明。第三方审价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施工企业施工维修方案结合相关政策给出合理的维修工程预算。各方发表意见,业主代表依据各方意见选定施工方案和企业,形成维修资金使用绿色通道会议记录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施工与验收。由选定的施工单位按照既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完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单位和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资料。

(六)消防设施维修过程中需要支出的监理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住宅物业应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五条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楼道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居家、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标识、标志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在消火栓、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等区域、位置或者其附近,设置明显的操作性、禁止性标识;

(二)在楼栋的进出口、电梯口等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标志;

(三)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地、充电设施标志;

(四)在易发生火灾的区域、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性、禁止性标识。

第二十八条 支持住宅物业应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采用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电气火灾监测、电动车智能充电设施、电梯控制系统、消防设施器材传感器等技防、物防措施,提高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险。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内容详实、全面反映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图纸,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宅物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文书、资料,有关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职责,消防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组成、职责;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消防器材设施情况;

(6)志愿消防队及其人员组成、器材装备情况;

(7)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书、资料;

(2)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4)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电气燃气检测(含防雷、防静电)记录;

(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演练记录;

(6)火灾事故记录;

(7)消防奖惩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于违章搭建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等,城市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街道)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楼道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六)其他违法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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